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晋中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23-06-29 点击:[1461]

晋中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方式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毕业生”奖;

(四)“特殊荣誉”奖;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先进班集体”奖;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

(二)学习勤奋刻苦,自强不息,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测成绩及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创建校园文明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无违纪处分。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院系分团委、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

(二)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四)团结同学,有较高威信;

(五)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六)体测成绩及格,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七)无违纪处分。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应届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专升本一次及以上);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

(四)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平均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测成绩及格;

(六)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七)各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及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或考取研究生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可适当放宽至40%以内:

1.有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鉴定可获得专利或科技发明奖者;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有一定影响的文艺作品者;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美展或文艺汇演中获前三名(集体项目指主要参赛人员)者;

4.为校系和班集体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师生肯定者。

(九)“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参评毕业生人数的5%左右。

第九条 “特殊荣誉奖”评选条件:

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群众影响较大(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对任何公开或隐蔽地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出勤良好,无旷课现象,本学年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人受处分;

(六)文明礼貌,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宿舍整齐卫生,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与比赛;坚持体育锻炼,体测及格率在90%以上;

(九)“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为参评班级数的10%。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由各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个人奖项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由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班级提出申请,由院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特殊荣誉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牌,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种奖励在同一次评选中不可兼获。

第十七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奖牌,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院学字〔201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晋中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项奖学金发放坚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培养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来源和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的来源

(一)校内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

(二)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所设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荣誉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爱国爱校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六)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4000元;

2.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每人每年奖学金额度为2000元;

(三)两个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同一年度不可兼获。

第七条 特殊荣誉奖学金: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群众影响较大者(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学校视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第八条 单位专项奖学金: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具体享受条件、等级与额度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确定,学生自愿申请。

第九条 捐赠奖学金:社会各界或个人可以捐赠形式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单位或个人意向确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根据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评选出获奖学生及等级,由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诉和复核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复核,学生工作部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复核处理意见是最终意见。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与颁发

(一)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部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二)各院系应参照本细则,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三)单位专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具体发放时间由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四)各单位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放奖学金荣誉证书;

(六)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已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入学的学生,按学校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晋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人数由上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前10%以内。

5.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10%-30%之间,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6.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支撑材料。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考核: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各院系在每学期末,对本院系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做出综合评价,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对学生在申请或评审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学生工作部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查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4

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测成绩及格;

5.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6.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所在院系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5

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0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600元,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在校生总人数和核拨的总金额,原则上分别按资助总金额的25%、50%、25%划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坚持“立德树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等社会实践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所在院系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

1.孤儿,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且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4.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5.原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同一学年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根据评审条件,在班级评议基础上,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提交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分两次(秋季学期和次年春季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助学金受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

第十四条 新生评定国家助学金,由各院系紧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各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字〔202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6

晋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应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部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一)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酬金报表;

(六) 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工单位的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院系、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每学期初向学生工作部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第十条 设岗基本要求

(一)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二)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学期进行一次。各用工单位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部申报本学期的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表》,详细填写申报岗位个数、具体工作内容及申报理由,经用工单位负责人报该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置,审批通过后本学期原则上不接受再次申请;

(二)学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各用工单位所设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选聘条件、选聘时间等在学生工作部网站向全校公开发布。学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网上发布的信息选择本学期适合自己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临时岗位应由用工单位在用工前向学生工作部申请。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报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用工起止时间,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置。

第十三条 岗位招聘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从校园网下载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学生)》,到学生工作部报名;

(二)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在网上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选聘条件及选聘时间安排申请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面试;

(三)用工单位将面试拟录用的名单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用工单位安排其上岗。

第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开展招聘工作,严格把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学生优先上岗。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根据用工需要、本人自愿、扶困优先、择优录用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可与学生工作部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面试、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二)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和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的学生,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日程,制定勤工助学工作日程表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检查组的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无勤工助学工作日程表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酬金。

第七章 酬金发放及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我校各部门、各院系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我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酬金标准原则上480元/月,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酬金标准不低于12元/小时。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5日之前,用工单位根据学生上月考勤情况,填写本单位上月勤工助学酬金汇总表,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后,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学校计财部,由计财部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7

晋中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确保实现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顺利渡过难关。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难以支撑,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失去经济来源;

(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分档确定资助额度,每生每学年获得此项补助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学生困难程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评估:

(一)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种类型;

(二)已获得资助金额。主要依据为学生申请学年所获助学金金额;

(三)突发困难严重程度。主要依据突发困难对学生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家庭经济上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档。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晋中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院系根据申请条件,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院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或取消受助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存在高消费行为,生活奢靡,铺张浪费;

(三)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困难;

(五)学习态度消极、不思进取;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