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依法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党委领导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晋中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晋中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年度经费预算,以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本建设、重大阵地建设、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原则,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坚持以上率下,推进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决反对和持续纠正“四风”问题。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领导,强化对教学学院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十)加强对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一)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
(十二)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带群建,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把党的工作融入群团组织活动之中。
(十三)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既要防止个人专断,又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委决定,按照分工履职尽责,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服从工作安排。凡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拖延执行,会后不得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条党委书记是学院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党委书记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书记应支持院长开展工作,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提出党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意见,会商院长提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意见,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党委常委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拟定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定党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议,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与院长会前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指导督促检查教学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
(八)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九)向党委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党委。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在职权范围内就其决策、执行以及结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方面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八条以下重大事项院长应该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院章程。
(二)学院中长期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院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学院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国内合作协议。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
(十)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第九条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院党委对学院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党委设委员27名,成员包括院级党员领导干部、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党员院长、党政工作部门党员负责人及党员教师代表。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设常委13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常委会。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应进入党委常委会,学工部长可以担任党委常委。
第十条院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十一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三)审定党委常委会提交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相关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二)党委全委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三)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四)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五)党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每年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学院发展战略、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研究和部署学院党的建设,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大学文化、安全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五)研究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免、考核、奖惩、推荐和监督等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研究各类院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六)研究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重要人事调动和安排、省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进人计划等;审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聘任的总体方案;审定学院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七)研究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预算外大额度资金追加、借贷、使用,重大基建项目,重大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重要合作交流项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等。
(八)研究学院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处置,以及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研究审定提交党代会、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院长办公会提交的或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常委会是院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增减议题。院领导和党委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题。院长办公会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为党委常委会议题。
(三)对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一般要求提供书面材料,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主要包括:议题的意义和作用、已完成的规定程序、可行性论证结果、解决问题的拟定方案,并注明汇报人和汇报时长。
涉及到几个部门的议题,上会前有关单位要充分协商,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四)党委办公室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须于会前认真审阅、思考,做好上会准备工作。
(五)下列议题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前,应经过下列程序:
1. 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作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委常委会对方案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基本框架通过后,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在反复听取意见、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再形成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定。
2. 处级干部任免使用。组织部按照规定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进行考察,召开干部酝酿会,基本成熟时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交党委常委会的干部任免,应同时明确干部的级别、工资待遇、归属管理等问题。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前应书面征求学院纪委意见。
3. 院内机构设置、合并和调整。由人事处负责提出,组织部参与论证。在充分听取分管院领导及有关处室、教学学院意见后,提出建议草案,报请党委书记、院长提出意见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机构设置、合并和调整应同时明确各机构性质、职责、级别、运行方式以及与学院的关系、归属管理等问题。
4. 学院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财务计划等问题,由分管院领导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论证。方案比较成熟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
5. 其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分管院领导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学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还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意见比较成熟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六)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不能到会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不能由他人代理表决,但应视情况事先征求意见和事后通报情况。
(七)党委常委会在讨论研究议题时,一般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常委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少数常委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八)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包括要求落实或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完成时限、督办部门或督办人。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或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编发传达,学院各单位必须执行和服从,确保落实到位。
(九)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党委常委负责组织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书记汇报。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行政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两办要将督办检查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和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干部酝酿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
干部酝酿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事范围为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事宜,也可以酝酿具体人选,但只酝酿不决策。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干部酝酿会在干部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前以会议形式召开,应有会议记录。会前,党委组织部门根据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是学院行政议事和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工作。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落实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四)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校园建设方案、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拟定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六)研究审定院内具体人事调配方案;研究审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奖惩、技术职称晋升等。
(七)研究审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方案;研究审定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
(八)研究拟定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九)研究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涉及行政工作的提案和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行政院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行政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并将议题的意见或建议报告院长。
(三)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术事务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列席人员应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同时向院长办公室说明情况。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安排他人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应根据院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到会;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四)会议议题须严格按照程序确定:
1. 根据议事范围,各部门、单位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
2. 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主办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提交书面议题材料,并填写《晋中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提报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3. 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方案、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应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 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院长办公室列出会议议题表,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议准备。
5. 院长办公室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须于会前认真审阅、思考,做好上会准备工作。
(五)会议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2. 会议开始,一般先由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情况。按照拟定的议题顺序,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和备选方案并做出说明,回答与会人员的质询。
3. 与会人员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4.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阅签。会议形成的决定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七)会议作出的决定,各教学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八)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和记录办理情况及结果,并及时将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反馈给会议主持人或院长办公会议。
(九)与会人员对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外,不得外传会议议决情况和会议细节。
(十)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院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六章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支持副院长开展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协调配合。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每学期应以联席会议形式召开一次以上务虚会,务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学院领导班子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学院领导班子经常性沟通机制。实行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周至少碰头交流磋商一次,做到日常工作随时沟通、重要决策事先沟通、紧急事项及时沟通。党委常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如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院领导,应由分管院领导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学院内部治理机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积极推进党务、校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民主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院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决策论证。根据问题和事项内容向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有关专家和组织咨询,必要时应听取学院法律顾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逐级工作报告制度。副院长应及时向院长报告分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院长每学期向党委常委会议报告一次贯彻执行党委常委会议决策情况,每学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行政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定期向党委常委会议报告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党委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以一定形式在党内会议上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情况。党委常委会每学年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五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六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七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加强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主体建设,全面提升学院领导班子管党治党、办学治校能力与水平。
(一)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把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把教学科研和学院管理能力作为重要条件,大力加强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二)加强学院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对班子成员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确需担任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加强教学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教学学院党总支是教学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教学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
2.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3.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4. 通过教学学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抓好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
6. 加强党员、干部、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干部、辅导员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7. 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在干部选任、评优选先、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